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2、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及外汇总帐纳入MIS1.1总帐传输的通知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