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对于原产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脂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01-06-08  关注量:153  喜欢(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 =CHCOOCH ]、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 =CHCOOC H ]、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 =CHCOOC H ]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 H O ])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丙烯酸2—乙基己酯

  29161200.90其他丙烯酸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美国的,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有关国家其他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超出本公告附件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须向海关提交能够证明原进口的丙烯酸酯确实不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材料。

  对于低于附件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四、对于伪报品名、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一年六月八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于原产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脂征收反倾销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