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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见附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比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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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