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为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享有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以下简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
二、海关发现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境的,有权要求收发货人申报其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状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
海关认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予以扣留。
三、海关经调查,认为进出口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收发货人处以罚款。
四、收发货人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三日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有关措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