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

更新时间:2002-09-10  关注量:179  喜欢(88)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或将有关工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的货物按期返回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特此公告。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03号

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的联合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