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税[2003]83号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电视节目工作

更新时间:2003-04-24  关注量:948  喜欢(161)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2、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4、关于发布“十二五”期间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5、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财税[2003]83号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电视节目工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