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
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
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
公告执行。
特此
公告。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对用矿泉水酿造啤酒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出口产品有关退税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