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
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
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
公告执行。
特此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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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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