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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相关阅读:
1、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4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4、云南省地方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