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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3、关于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
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