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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 序号 | 商品编码 | 废物名称 |
备注 |
| 1 | 8101.9700 | 钨废碎料 | |
| 2 | 8104.2000 | 镁废碎料 | |
| 3 | 8108.3000 | 钦废碎料 | |
| 4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5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相关阅读:
1、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2、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5、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