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更新时间:2005-01-06  关注量:934  喜欢(756)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
办公厅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征求《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意见的通知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