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政策是1998年国务院针对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下游企业大量进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的情况,为支持国有钢铁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对列名钢铁企业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采取的一项扶持
政策。这项
政策曾对支持钢铁企业发展国内短缺产品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之钢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的大量出口加剧了煤电油运紧张的矛盾和环境资源压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政策。为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
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105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对今年上半年已下达计划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完毕,并开具 “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同时对于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等规定,继续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等规定,继续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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