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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 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于当日就此发布了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第123号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就该公告的具体执行问题随后发布了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
鉴于海关总署对商务部第123号公告相关进口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现就海关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税则号列29310000、 38249090项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口申报手续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商务部第123号公告中产品描述所称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种化合物,不再按照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规定填报为29310000.22,而应填报为29310000.50.
二、除上述申报商品编号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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