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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深圳海关关于对出口含金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关审[2006]252号)。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8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中“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税”的政策规定,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对出口黄金及其饰品暂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署通[2000]486号文件,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口的黄金及其饰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退税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供的有关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手续,海关不再补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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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陕西省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4、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