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更新时间:2006-07-12  关注量:287  喜欢(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 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

2、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规则适用问题

3、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