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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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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