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08-08-05  关注量:967  喜欢(379)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49号公告(略)

  海关总署
二○○八年八月五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公文处理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摘要)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千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4、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