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考评结果的通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5、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