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相关阅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2、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4、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0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