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更新时间:2010-06-29  关注量:136  喜欢(30)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直达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直达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直达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2、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策问题的复函

5、关于报送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