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

更新时间:2010-07-19  关注量:657  喜欢(92)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便利企业直达和海关管理,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维修费用

  (一)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通常所称的大修),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其费用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二)在飞机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外,由承租人自行从事的维修,其费用发生在境内的不征税;发生在境外的,按照《审价办法》第31条的规定审价征税。

  (三)飞机租赁结束时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四)对飞机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二、国内税收

  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三、保险费用

  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方支付的机身、零备件一切险,不管发生在国外还是国内,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租金的完税价格;承租人为飞机租赁期间保持正常营运投保,如旅客意外伤害险等,不计入完税价格。

  在航空保单无法区分飞机的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营险等险种保费的情况下,有关航空保费不计入租金的完税价格。

  四、溯及力

  本公告发布以前,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原征税款不再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依据本公告做出相应的税款调整。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关于《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4、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5、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