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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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