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

更新时间:2011-03-01  关注量:220  喜欢(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就海关签发流动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三、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向海关签证机构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如实、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二)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四)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流动证明背页说明的有关规定,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制流动证明申请书各项栏目的,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五、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请人,第二副本由海关签证机构留存。流动证明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六、流动证明被盗、遗失或毁坏时,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发原流动证明的海关申请签发该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出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供原流动证明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流动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流动证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七、产品运往流动证明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流动证明,并应随附已签发的流动证明。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流动证明格式

     2.流动证明格式申请书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心脑肺血管疾病防治研究等重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的通知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