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有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0-12-31  关注量:400  喜欢(263)

  2011年1月1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开始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5号公布)适用协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发,且货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运。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当填写“14”。

  三、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时,进口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文件或者上述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的,相关货物不能享受ECFA优惠税率。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

  四、对于ECFA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需证商品序号,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数据。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有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