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1-05-20  关注量:457  喜欢(301)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2、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5、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