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平阳如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硕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