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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进境自用车辆在国内的使用,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五条修改为: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在实施本公告之前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年限,按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1、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3、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