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

更新时间:2011-12-28  关注量:998  喜欢(91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7年版《标准表》、2008年版《标准表》、2009年版《标准表》、2010年版《标准表》、2011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根据2011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司法部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4、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5、交通部关于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