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6-25  关注量:396  喜欢(264)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兴地战略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4、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5、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