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6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壬基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
三、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3月20日
【
相关阅读:
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统筹做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2、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5、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