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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3、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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