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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和社会检验机构了解海关化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CCLM 1500-0001等6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1)。同时,为方便查找和使用,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号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它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公布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号化验方法索引.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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