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阅读:
1、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