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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直达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直达效率,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直达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四、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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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5、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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