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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