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级经济法的规定,要约的撤回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要约人撤回了要约,即表示他不再愿意与对方达成
合同,对方也不能再接受该要约。撤回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口头
通知、书面
通知或其他明示的方式。
然而,根据特殊情况和
合同双方的约定,要约的撤回有时可以被撤销。例如,当要约人在撤回要约后,对方还未接受要约并且要约人后悔撤回要约,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重新恢复要约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要约的撤回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约定进行撤销。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中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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