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适用于进口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进口关境日起计算,进口服务应当自服务完成之日起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时间。
因此,进口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人在纳税时,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销售时间,并在销售时间发生后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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