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仲裁员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选聘产生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从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经过培训后,由委员会批准任命。仲裁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职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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