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号〔1986〕)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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