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准则中,租赁物是否需要进行减值准备计提取决于租赁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租赁》规定,对于租赁物,如果其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需要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具体来说,如果租赁物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会计师需要根据相关准则和
政策,计算出租赁物的减值损失,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是使租赁物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相匹配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当基于合理的、可靠的预测和估计,同时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此外,如果在后续会计期间内,租赁物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发生了变化,会计师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
总而言之,租赁期内,如果租赁物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会计师需要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准则进行判断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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