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号——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不需要考虑对合营企业的减值损失。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包括购买合营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支付的现金、发行的证券等。对于合营企业的减值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计提,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计入合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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