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益性捐赠是不是有专门的票据?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
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 十五、本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
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
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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