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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类经营行为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5-04-19  关注量:804  喜欢(486)

问题:私募基金三类经营行为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为实际收到费用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贷款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实际收到利息性收入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在财税2017年90号明确:对于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仅对从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金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税,是以该利息的产生时间区别对待。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时间

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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