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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生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免征吗?

更新时间:2026-09-16  关注量:1057  喜欢(779)

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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