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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重组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9-28  关注量:687  喜欢(488)

问题:核定征收企业重组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重组业务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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