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过程常见的财务问题答疑
问题:哪些情形不得开具

回答:(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不
是自然人的除外)
(3)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 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 税〔2016〕47号)
(6)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但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
(7) 免征增值税项目
(8)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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