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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列入扣除项目吗?

更新时间:2026-09-24  关注量:134  喜欢(17)

【问题】

房地产企业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列入扣除项目吗?扣除范围如何规定的?

【回答】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

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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