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企业与某材料商原采购合同约定的税率为 16%,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税率调整以后,对方说现在只能开具 13%的发票,我公司扣下税点 3%对应的金额,开票的含税总价依然等于原供货内容的含税金额可否?
【回答】
首先应该判断一下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是在税率调整之前,则应该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发票。对方在 4 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应该对应该按原税率开具却未开具的部分申报“未开票收入”,在 4 月以后开具时手动选择原税率,如果不填报“未开票收入”也可以在以后纳税期开具原税率发票,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不执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新税率开具相印发票,建筑企业扣下 3%对应的金额,对方应该按照原不含税价×(1+新税率)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按照该发票金额付款就行了,确保发票上的不含税单价等于供货单据上的不含税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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