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常见问题

公司运营过程常见的财务问题答疑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常见问题>财务常见问题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建筑公司的建筑材料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能不能用?

更新时间:2023-06-26  关注量:291  喜欢(110)

【问题】

提供给建筑公司的建筑材料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这样的发票能不能用?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务理解:

1.正常材料供应商(非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不需要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

2.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正常情况下也不需要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但是如果总包方需享受差额政策,从核算和税务风险的角度,建议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

赞一下!

相关阅读: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公司的建筑材料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能不能用?】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搜索栏目: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