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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公司董事的董事费应当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5-01-26  关注量:513  喜欢(75)

【问题】

发给公司董事的董事费应当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董事费发放给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发放给未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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