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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低价变卖 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更新时间:2026-09-22  关注量:611  喜欢(239)

【问题】

由于客户的产品销售不好,我们的原材料不再用于生产此类产品,因此把原材料低价变卖,请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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