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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更新时间:2024-09-17  关注量:113  喜欢(18)

问题: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会计实务

答案:(一)扣除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被赡养人,文件限定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纳税人基于伦理道德,对家庭其他长辈予以照顾,产生有关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二)扣除期间

如果有若干位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只要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当月即可开始扣除;扣除期间可持续至对最后一位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扣除标准

区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适用不同的标准。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税务总局个税问答明确,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

(1)赡养人均摊。

(2)赡养人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3)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优先于约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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