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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通知单和收到红字发票不在同一月,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24-02-12  关注量:414  喜欢(322)

问题:我公司10月份给销售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1月份收到销售方11月份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10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11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实务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应在10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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